(2017)新行赔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力源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力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赔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力源,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俄罗斯族,系澳大利亚公民,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委托代理人:马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力源因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一下简称沙区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力源于2017年6月14日以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力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力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洁审 判 员 哈里木拉提审 判 员 马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东 东书 记 员 张 静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