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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付宝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付宝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525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331628。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付宝太,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付宝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淳静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