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徽想、廖卫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徽想,廖卫连,梁小梅,洪元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范徽想,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廖卫连,女,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梁小梅,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洪元艮,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范徽想、廖卫连与被执行人梁小梅、洪元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徽想、廖卫连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2913.8元及受理费89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