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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向平与吕盛雷、冯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平,吕盛雷,冯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胡向平,男。被执行人吕盛雷,男。被执行人冯亚文,女。胡向平与吕盛雷、冯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胡向平与吕盛雷、冯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亚文工资账户,扣划一年工资45600元,扣除执行费5200元,已发还申请人40400元。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