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赵华平、吴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平,吴春福,蔡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平,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吴春福,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仙云,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赵华平;吴春福与蔡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仙云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仙云在温岭市天啸鞋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