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艳龙与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龙,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3556号原告:李艳龙,男,蒙古族,个体。被告:于凯,男,汉族,个体。原告李艳龙诉被告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3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还款,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凯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于凯自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于凯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凯给付原告李艳龙借款1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于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