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董平与任正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029号原告(执行案外人)董平,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宇明,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璇,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任正国,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朱国伟,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第三人(被执行人)凌富艳,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在本院审理原告董平与被告任正国、第三人朱国伟、凌富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我院告知原告董平执行异议裁定书因在公告期尚未全部送达,原告因此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平承担。审 判 长 诸天舒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 莉书 记 员 芮渊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