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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自奇与李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自奇,李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62号原告:郭自奇,男,193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振,男,81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郭自奇与被告李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自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自奇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珑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