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自奇与李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自奇,李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62号原告:郭自奇,男,193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振,男,81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郭自奇与被告李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自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自奇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珑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