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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厚强与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强,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强,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群,女,1987年2月6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原告王厚强与被告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厚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群支付钱款人民币227,31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群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在本院尚有应付款案未了,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皖BNXX**奇瑞牌汽车,本院已委托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手续,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28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