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方均与胡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均,胡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980号原告:王方均,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胡忠根,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方均诉被告胡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忠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方均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人民币2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无果,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5000元,月息按2分计算,算至2017年5月5日止,合计79000元整,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忠根书面答辩称,2008年6月6日,我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用我自己拥有进口本田轿车(购买价壹拾叁万元)作抵押,当场就支付利息贰仟伍佰元,利息壹角,借的是高利贷。2008年中秋期间,原告找到我,纠集社会黑恶势力,对我实行殴打,非法拘禁长达八天,致使我肾出血,丧失劳动能力至今,刑事部分塘雅派出所已作出对原告刑拘一个月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特要求法院如下主张:1、归还本田轿车一辆;2、赔偿被告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陆拾万元整;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08年6月6日,被告胡忠根向原告王方均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王方均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按银行贷款利息算。”后原告向被告取款,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在借条下方注明:“抵押车算伍仟元,每个月归还伍佰元正,05.6月开始。”后被告先后归还给原告人民币共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忠根向原告王方均借款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被告胡忠根逾期未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胡忠根辩称借款时已支付2500元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胡忠根要求原告返还本田轿车一辆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忠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方均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0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的1000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方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方均负担520元,被告胡忠根负担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