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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铁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吴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健,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铁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铁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铁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844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铁利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铁利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铁利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