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襟曾与赵明、马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襟曾,赵明,马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30号原告:白襟曾,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赵明,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女,1985年2月2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马东川,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白襟曾与被告赵明、马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襟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襟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襟曾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白襟曾负担。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