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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襟曾与赵明、马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襟曾,赵明,马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30号原告:白襟曾,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赵明,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女,1985年2月2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马东川,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白襟曾与被告赵明、马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襟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襟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襟曾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白襟曾负担。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