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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29陈治勇申请执行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勇,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勇,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法定代表人李伦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山,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治勇与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陈治勇276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治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治勇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陈治勇人民币37899元;二、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8月31日前清偿完毕;三、若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治勇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治勇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治勇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