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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贝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贝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贝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房东村。法定代表人火世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26号。法定代表人覃卫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贝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5民初242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16内存款人民币21717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