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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绍琴与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琴,王曾琰,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琴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与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与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