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绍琴与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琴,王曾琰,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琴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与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绍琴与被执行人王曾琰、李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