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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云南国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国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云南国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穿金路727号。法定代表人:梅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昆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932.4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135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