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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203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3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宋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又得了重病,生活比较困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某某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民终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