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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冬与被告邵明、王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冬,邵明,王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2民初1426号 原告:张雪冬,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被告:邵明,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宏梅,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原告张雪冬与被告邵明、王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冬、被告邵明、王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雪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所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2017年2月13日,被告邵明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并写下借据,均为约定还款日期。被告最后一次借款时承诺,短期内全部还清,进入2017年3月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 邵明辩称,借款是其所借,借款也属实。 王宏梅辩称,被告邵明与王宏梅在2017年3月31日前确系夫妻关系。但该笔债务王宏梅并不清楚是否存在。因该债务的借款人是邵明,即使该债务存在,也与王宏梅无关,应由邵明独立偿还,理由如下:1、该债务是邵明的个人借款,借据上无王宏梅的签字确认,王红梅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2、该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通过邵明及王宏梅手中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该笔债务形成时邵明没有告知王宏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邵明用于赌博或偿还以前因赌博所欠的债务。依据法(2017)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生效)第四项: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约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窜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职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起诉王宏梅连带偿还此笔借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王宏梅的诉讼请求,维护王宏梅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邵明以虚构的事实,即以其与案外人合伙承包工程用款为由借款,但实际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骗取原告钱财,数额巨大,且无偿还能力,涉嫌经济犯罪,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另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雪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虹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