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宗松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松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松松,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松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松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5时许,赵某、刘某1、刘某2(三人已判决)酒后驾驶冀F×××××黑色现代iX35车,在107国道原大汲店收费站行驶超车,被害人王某1、王某2驾驶牌照为冀F×××××的红色半挂车按喇叭被赵某、刘某1、刘某2驾驶的黑色现代iX35车截停,赵某、刘某1、刘某2等人又打电话叫来刘某3、李某(二人已判决)、被告人宗松松等人,以大车将其车辆差点挂了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围住要说法。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2、刘某1、赵某、李某及被告人宗松松等人对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1、王某2、王某3受伤,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1伤情为左侧肋骨骨折2处以上,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宗松松于2016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查明,就民事部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5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松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陈述,证人赵某、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王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和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松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松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亦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结合全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松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朱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