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运得与袁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得,袁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民初965号原告张运得,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袁铸,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运得与被告袁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全召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得与被告袁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运得向本院诉请:一、判令被告袁铸支付赔偿款8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8日将原告打伤,原告报警后,双方在白关派出所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9000元给原告,原告原谅被告的行为。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500元给原告,剩余的8500元被告一直拒不付,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张运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证据2、被告公民信息,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证据3、董家塅公安局白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曾于2017年3月30日在董家塅公安局白关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30日前赔偿1500元人民币给原告,直至赔偿到9000元为止。证据4、株洲市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出院记录,拟证明原告因此次纠纷住院情况;证据5、株洲市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病假建议书,拟证明原告因此次纠纷休病假的情况;证据6、住院费发票、门诊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此次纠纷花费医疗费的情况。被告袁铸辩称:治安调解协议是不自愿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请法院依法予以核实。被告袁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张运得提交的证据,被告袁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对证据4、5、6,这些都是原告自己弄得,不知情。对原告张运得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2、3的三性均予以采信;对证据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结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城家坝村原告张运得和被告袁铸因打牌发生冲突,被告用拳头将原告右眼打伤,原告便报警。原告住院治疗11��,支出治疗费5000多元。2017年3月30日双方在白关派出所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9000元给原告,原告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告的打人行为。履行方式为被告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30日前赔偿1500元人民币给原告,直至赔偿完9000元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500元给原告,剩余的8500元被告一直拒不支付,遂产生纠纷,原告便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袁铸应当支付给原告张运得的赔偿金数额是多少。被告袁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冲突并将原告张运得的眼睛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身体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在芦淞区白关镇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赔偿金人���币90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打人责任。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辩称此治安调解协议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00元,尚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运得人民币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币25元,由被告袁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璐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