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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建军与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军,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013号原告:蒋建军,男,壮族,1965年10月23日生,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天明,男,鹿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鹿寨镇建中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继寿,镇长。原告蒋建军诉被告鹿寨县鹿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建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行使诉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蒋建军负担。审判员 韦 俊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罗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