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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雯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雯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健康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县苏中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法定代表人:蒋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海,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雯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东佐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07997642-7。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健康城项目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翠屏大街健康城项目所在地。负责人:潘云,职务经理。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雯俨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健康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天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