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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阮前铭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前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2号罪犯阮前铭,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83年7月4日因犯强奸妇女罪被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0)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前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阮前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34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阮前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阮前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前铭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前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前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3年11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