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九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德,赵景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九德,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赵景四,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李九德与被执行人赵景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九德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赵景四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