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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志典与牟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典,牟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135号原告余志典,男,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许学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系原告表哥,住本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军,男,生于1978年1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典诉被告牟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依法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余志典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