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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祖福与梁德宝、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祖福,梁德宝,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祖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福东,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雨,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根喜,男,汉族。上诉人刘祖福因与被上诉人梁德宝、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祖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福东、被上诉人梁德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雨、被上诉人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根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祖福上诉请求:1、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由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有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2、原审法院虽然已查明屋顶漏水的原因,但判决却没有采信,属于自相矛盾;3、原审法院对纠纷本应一次裁判,却切香肠式地分段处理,并告知原、被告可再次另诉,属于增加诉累;4、原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执行,没有起到判决定纷止争的法律效能。梁德宝答辩:1、同意上诉人刘祖福关于原审法院对本纠纷应一次完全裁判的上诉请求;2、原审法院其余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清楚,三方法律关系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宏达建设开发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梁德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两被告修复受损房屋或共同承担原告因房屋漏水需要修复的费用,使其恢复原状;2、要求两被告承担修复期间和修复后不适宜住人期间,原告另租住房子的费用、采暖费、物业费、搬家费共计9476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梁德宝于2013年购买了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东方丽都小区14-1-101室的房子,2014年装修完工,2016年7月入住。被告刘祖福购买了该小区14-1-201室的房子,系原告楼上邻居。2016年4月份被告刘祖福接房后开始装修。同年冬季进入该楼宇的第四个采暖季。11月8日晚上,原告发现有大量水沿着厨房的屋顶和墙壁不断渗出,原告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二楼业主刘祖福,刘祖福立即关闭了自来水总阀门。11月11日,被告刘祖福和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物业人员共同寻找漏水点,在被告刘祖福厨房的地暖管上找到漏点。刘祖福与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对漏水暖气管道进行修理和更换,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刘祖福维修费4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家的过水面积进一步扩大,厨房、餐厅、客厅、次卧室屋顶、墙面大面积开裂脱落,墙壁壁纸损坏,木制屋顶变形损坏,厨房灯具过水烧毁。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维修事宜,二被告均不愿意承担责任,故引起诉讼。另外,该楼宇所使用的地暖材料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且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梁德宝与被告刘祖福之间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被告刘祖福与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基于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原告的房屋受损,系因被告刘祖福的房屋地暖漏水所致,原告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刘祖福承担修复、恢复房屋装修后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侵权关系,故原告要求该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原告梁德宝在开庭审理中坚持要求修复房屋恢复至装修后原状,原告房屋的受损价值也没有进行鉴定,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本院支持其请求,由被告刘祖福为其修复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刘祖福负担。原告请求的维修房屋期间需外出租房等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数额无法确定,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被告刘祖福如果认为其地暖管漏水系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地暖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可以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刘祖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原告梁德宝修复受损的广灵县东方丽都小区14-1-101室的房屋至装修后原状,费用由刘祖福承担。二、驳回原告梁德宝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梁德宝对被告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审中,上诉人刘祖福提交了8份证据,证据1是上诉人购房收据,证明购房及通暖时间为2016年;证据2,上诉人记录的渗水事件经过,证明渗水系被上诉人开发商造成;证据3,现场维修照片;证据4地暖管材料;证据5维修申请表,证明开发商承认渗水由其造成;证据6维修费用;证据7收条;证据8证人证言。梁德宝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宏达建设开发公司对证据4管材材料不认可,认为建设用的材料是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一审中也提交了材料验收合格证明。本院认为,上述2-5证据均在一审提交过并已质证,证据1无异议,予以确认。梁德宝提交了房屋漏水照片复印件,刘祖福和宏达建设开发公司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查明的漏水经过与一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是:房屋漏水原因是什么?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刘祖福家中地暖管线有砂粒般大小的漏点,导致梁德宝家房屋顶棚及墙面受损,该漏点是如何造成的,就目前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由建设单位安装质量问题造成,还是房屋装修时施工造成。那么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均有责任对该漏水问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认定宏达建设公司不存在直接侵权关系,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和建筑法相关规定,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刘祖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二、刘祖福和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承担修复梁德宝广灵县东方丽都小区14-1-101室受损房屋责任,恢复至原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刘祖福负担25元,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卉妍审判员 高存慧审判员 张   丽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