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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恒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世达恒建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恒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世达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84168313E。法定代表人龙文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世达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7号北楼509,组织机构代码:309306147。法定代表人周学林。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5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