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传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传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26号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号**栋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安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系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金传寿,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传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