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云山与刘伟、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山,刘伟,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69号原告:王云山,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刘伟,男,住延吉市。被告:李丹,女,现住延吉市。原告王云山与被告刘伟、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云山于2017年61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云山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