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