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焕臣与郑俊波拖欠玻璃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臣,郑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孙焕臣,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郑俊波(别名郑小波),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孙焕臣申请执行郑俊波拖欠玻璃款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焕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公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