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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良敏与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敏,田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79号原告:钟良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叶,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钟良敏之妻。被告:田丰,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钟良敏与被告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钟良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钟良敏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