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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祥晨、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祥晨,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杜祥晨,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祥晨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5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杜祥晨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交纳案款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张凤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