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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泽生与徐庆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生,徐庆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21号原告:李泽生,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徐庆元,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泽生与被告徐庆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泽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泽生以另行起诉产品生产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泽生撤诉。���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李泽生负担。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