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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荆春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陈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春光,陈思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1857号原告荆春光,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502号。被告陈思成,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荆春光与被告陈思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春光,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春光诉称,2016年12月9日12时45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自行车道内,被告陈思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击受伤,经西城交通支队西四大队认定,陈思成负全责。原告到医院后,陈思成以未带钱为由离开并拒绝接电话,之后失联。对这种不负责任无诚信的人,原告要求被告陈思成、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48元、营养费500元、财产损失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从出险至今没有向我司报案,我司无法核实事故真实性和损失程度,对于原告的诉求,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2时45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什库大街后库胡同口南100米非机动车道,陈思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适有荆春光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陈思成未注意避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荆春光,导致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荆春光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四大队认定,陈思成负全部责任,荆春光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荆春光就诊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查体:右面颊擦伤,右眼颞上眉弓处见一约1厘米皮肤裂伤……诊断:皮肤裂伤,双眼白内障,进行清创缝合处理……。荆春光为此支付交通费48元。另查,×××小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本案中,陈思成驾驶机动车与荆春光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思成负全部责任,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人保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荆春光主张的交通费48元,与就医时间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荆春光要求赔偿营养费500元、财产损失费6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荆春光伤残,但其面部受伤并行缝合治疗,确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陈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荆春光营养费五百元、交通费四十八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百元、财产损失费六百元。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思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