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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占富与岳新民房屋买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富,岳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徐占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岳新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占富与被执行人岳新民房屋买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岳新民返还徐占富购房款6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岳新民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徐占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新民已向申请执行人徐占富履行了案件款60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