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伟,甄晓梅,关兴华,张秀玲,关兴富,张瑞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04号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豆春艳,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丁伟,男,回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甄晓梅,女,汉族,住址商丘市。被申请人关兴华,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张秀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关兴富,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张瑞连,女,汉族,住宁陵县。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丁伟、甄晓梅、关兴华、张秀玲、关兴富、张瑞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4936280元银行存款或关兴华、张秀玲所有的位于商丘市工贸路南归德路东临街楼1层营业房东半部(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C0137**号);对关兴富、张瑞连所有的位于商丘市工贸路南归德路东临街综合楼营业房西半部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C0137**号)。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关兴华、张秀玲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工贸路南归德路东临街楼1层营业房东半部(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C0137**号);对关兴富、张瑞连所有的位于商丘市工贸路南归德路东临街综合楼营业房西半部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C0137**号)。二、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丁伟、甄晓梅、关兴华、张秀玲、关兴富、张瑞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