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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精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精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16号原告:王永胜,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陶克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夫被告:内蒙古精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武学斌,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精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王永胜承担。审 判 长 昝 东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