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光艳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艳,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艳,女,彝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该公司董事长。吴光艳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吴光艳认购金、契税、交易税、房屋维修基金共计94076.00元、资金占用费243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