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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生红与宋利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红,宋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红。被执行人:宋利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红与宋利芳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生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