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泽升与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升,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526号原告:周泽升,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一环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398860。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泽升与被告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泽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升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泽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书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