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某、马平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马平果,佟建华,哈娜,佟祥熙,赵金朋,赵某,祁莉莉,王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佟某,女,2016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马平果,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佟建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哈娜,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佟祥熙,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金朋,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某,男,2012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祁莉莉,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少波,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蠡县,联系方式。5申请执行赵金朋、赵某、祁莉莉、王少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佟某、马平果、佟建华、哈娜、佟祥熙于2017-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