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岭信用社与魏红万、李庆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岭信用社,魏红万,李庆阁,周庆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260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岭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大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U8YUOR。负责人李会林,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英,男,1974年09月10日出生,满族,系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魏红万,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庆阁,男,1966年01月0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周���平,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岭信用社诉被告魏红万、李庆丰、周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三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红万、李庆丰、周庆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