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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严智勇与兰传奇、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智勇,兰传奇,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63号原告:严智勇,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住吉安县。被告:兰传奇,男,1985年5月11日生,畲族,住井开区。被告: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传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智勇诉被告兰传奇、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智勇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2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