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辉与王厚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辉,王厚华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辉,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厚华,女,192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辉因与被上诉人王厚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99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皆为大连市中山区建设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故本案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情。王厚华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为保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辉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王厚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何辉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娈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