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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一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一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玉,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海力公司在一审中除对其与衡水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9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其他所有加盖海力公司公章、合同章以及达观天下项目部印章的文件材料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在未核实印章真伪的情况下,认定2010年11月7日陈一民与海力公司签订《河北衡水〈达观天下工程项目〉联营合同》以及2012年5月26日衡水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属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另外,一审判决未审查肖旺华与刘云飞、吴优锦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未审查陈一民与刘云飞、吴优锦之间的合同关系,更未针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作出相关认定,属于遗漏案件事实。陈一民在诉讼中主张其实际投入案涉工程项目180余万元,经造价鉴定,陈一民主张的工程内容造价为5728126.25万元,陈一民要求海力公司给付其工程款200万元,其诉讼主张与造价鉴定的结果存在巨大差异,其原因是什么一审判决亦未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