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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拉依达哈莫与沙马伍热、马雄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依达哈莫,沙马伍热,马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97号原告:拉依达哈莫,女,1948年7月30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沙马伍热,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喜德县。被告:马雄英,女,1965年2月8日出生,住越西县。原告拉依达哈莫与被告沙马伍热、马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拉依达哈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拉依达哈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拉依达哈莫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