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涛,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079号原告:王惠涛,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8层室。法定代表人:马建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涛与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涛撤回对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王惠涛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