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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涛,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079号原告:王惠涛,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8层室。法定代表人:马建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涛与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涛撤回对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王惠涛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