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王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王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031号原告刘俊杰,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王娜,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杰诉被告王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告刘俊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俊杰负担。审判员 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