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7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富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富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7021号之二原告: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道敏,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蓬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富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正葳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林坤煌。原告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富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48元,由原告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桦胡敏珊 更多数据: